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专家论坛】李雨姝 鄢超云:“儿童友好”理念的核心内涵及其教育实践当前“儿童友好”理念已经融入社会治理、城市建设、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经济司法等各个领域,其核心内涵是基于儿童视角保障并实现儿童的基本权利。
作为“儿童友好”理念在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的实践典范,“爱生幼儿园”围绕“儿童权利保护”形成了一套从教育目标、课程实施、环境创设到教育评估的完整框架体系,取得了一系列有益的经验和成果。
由于教育协同机制的缺失、“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隔阂、文化价值观念的掣肘,以“爱生幼儿园”为代表的教育实践还存在“儿童友好”目标达成度不够、理念向行动转化不足、可持续发展乏力等遗憾。真正落实“儿童友好”理念还需要我们加强“儿童权利保护”专项立法与专题培训,加大“儿童友好”文化宣传,基于儿童视角构建“儿童友好”幼儿园标准体系和参与机制,打造“儿童友好”生存发展环境。
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入实施儿童发展纲要,切实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国务院印发《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 年)》,提出“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法律等领域权利的实现,在社会生活各领域为儿童
同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目标,推动全社会践行儿童友好理念,其中提到“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环境和服务条件,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各省市和地区纷纷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儿童友好医院等系列项目建设,推动“儿童友好”从理论形态逐渐演化为制度实践。儿童友好实践项目坚持儿童中心、儿童优先、儿童参与的原则,保障儿童全面发展和权利实现。
“儿童友好”作为重要理念逐渐融入社会治理、城市建设、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经济司法等各个领域。
由于儿童身心发展的脆弱性,其发展更依赖于的保护,尤其是对于儿童基本权利的保护。他们自己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
[2]1989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儿童具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生存权是指儿童与生俱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有权得到可实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受保护权是指儿童享有被保护的权利,免受歧视不公、疏忽照料、严酷刑罚、等伤害;发展权是指儿童体能和智能获得全面发展,有权接受正式和非正式的教育;参与权是指儿童有权利参加广泛的社会生活,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情能够发表意见和看法。
[3]尊重儿童的主体性地位,重视儿童的兴趣经验,给予儿童充分的参与和选择权,能培养儿童作为未来公民的基本素质。
[4]关注儿童的感知和体验、重视“儿童的视角”应成为教育活动的基础和社会的自觉实践,并能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贡献线)认为社会应当把对儿童的真正尊重作为基本共识,让儿童的精神独立和天赋自由成为可能,教育的底层逻辑应按照“儿童友好”理念进行推动半岛官网。“儿童友好”对于社会治理绩效尤其是民众生活幸福感具有巨大的提升效用。
[6]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践行“儿童友好”理念,有利于儿童获取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得到基本权利保护,实现自由全面发展。
目前,虽然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儿童友好实践行动迅速开展,但儿童保护在我国尚未引起重视。儿童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社会缺乏普遍的儿童保护网络,国家缺乏专门的儿童保护机制,
部分项目符合社区需要,也有法律依据,项目的实施和进展很好,可作为实施儿童友好型学校项目的最佳实践;[8]但部分地区的项目并不符合当地儿科学会推荐的“儿童友好学校方案”标准,没有一所学校符合所有的标准。
[9]作为“儿童友好”理念在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实践的典范,教育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推动的“爱生幼儿园”项目提供了有益经验和启示。借由“爱生幼儿园”对“儿童友好”的理论内涵和实现路径进行探析,有助于把握其精神实质,充分发挥理论指导作用,并有效转化为实践行动,最终保障儿童权利,增进儿童福祉。
目前,关于“儿童友好”理念阐释多附着在“儿童友好”系列项目建设的政策文件中,尚未有统一明确的定义和内涵。
宗丽娜(2021)认为“儿童友好”是为了保障和实现《公约》中所提出的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为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适宜的政策、空间、环境和服务。
[10]作为指导理论和行动视角,“儿童友好”的基本内涵潜隐于儿童友好城市、社区、学校、司法等项目建设实践中。在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中,“儿童友好”是指城市、社区、家庭应以保障儿童利益为优先,通过促使儿童参与公共事务,倾听、采纳儿童的建议,以政策、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营造儿童友好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从而保障和推动儿童权益的最大化。
[11]此外,还应为儿童提供安全的空间,在其中儿童可以建立与自然的强烈联系,与照顾者进行互动,并参与政策制定。
[12]其要素包括:儿童人身安全有保障;能获取基本服务;享有全纳优质教育;参加家庭、社区和社会生活;有玩耍和娱乐的场所。
[13]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中,“儿童友好”是指以儿童真实需求为导向、以尊重并赋予儿童权利为基础,为儿童提供满足其天性需求及健康成长的环境。
[14]需要从儿童的特征和空间需求出发,在社区公共空间建设中为儿童创造更高品质的健康生活环境。
[17]在儿童友好型司法建设中,“儿童友好”是指充分信赖儿童,认真对待儿童意见,理解尊重儿童。
[18]以儿童需求为导向,儿童权利受到最高水平的尊重和保障,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尊重、平等无歧视、参与和法治的原则。
[20]依照全球范围内颁布相关政策文件中的理论阐释,结合儿童友好城市、社区、学校、司法等项目的理论研究和建设实践,可归纳概括出“儿童友好”的基本要素包括: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坚持儿童需求优先考虑、儿童广泛参与社会活动的原则,使儿童权利得到保护;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等基本权利;为实现儿童基本权利及儿童全面发展提供适宜的政策、空间、环境和服务。
一方面,“儿童友好”始终以儿童权利保护为价值旨归;另一方面,实现儿童权利保护需要建构儿童视角,尽力理解儿童在生活世界中的需要、感受和体验,并将此作为行动和建设的依据。
“儿童友好”随着“儿童视角”和“儿童权利”的提出、发展和演进,分别经历了从“人类权利”到“儿童权利”的孕育期、从“儿童权利”到“儿童友好”的形成期、从“理论形态”到“制度实践”的发展期三个阶段。
,从“人类权利”到“儿童权利”的孕育期。“儿童权利”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组织开展的保障运动,在《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中被正式提出。[21]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宣言》中规定了人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和参与权等,适用范围也包括儿童。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中规定了各国儿童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儿童应该有获得社会安全的权利,在健康中生长发展的权利;应有获得适当的营养、居住、娱乐及医疗的权利;在身体、心智或社会方面有缺陷者,应按其个别情形,予以所需之特殊矫治、教育及照料;需要爱与了解,以利其人格之充分及和谐发展;有受教育的权利,至少在初等阶段应为免费强迫制;等等。在这一阶段,“儿童友好”理念尚处于孕育时期,在“人类权利”的胚胎中萌芽,其概念虽未被明确提出,但在“儿童权利”之中已经初具雏形。
,从“儿童权利”到“儿童友好”的形成期。“儿童友好”一词最早于 1960 年出现在心理学和教育学领域,后被列入《公约》。依据《公约》,国际上初步达成对“儿童友好”观念的共识并总结了三层含义:承认儿童作为主体的权利地位,并尊重儿童的感受;关注儿童周围的环境,这些环境应有利于增进儿童幸福;重视儿童和、同伴之间的交流、互动与反馈。查特吉(Chatterjee)结合前人观点指出:“儿童友好”指儿童有权利拥有健康、被保护、得到关心、受到教育及没有歧视的环境,并且被忽视时有权利追求。[22]在这一阶段,“儿童友好”概念被明确提出,并确认“儿童权利实现”为其基本内涵。同时,承认儿童主体地位、尊重儿童感受、关注儿童体验等“儿童视角”逐渐融入“儿童友好”的理论体系。
,从“理论形态”到“制度实践”的发展期。1992 年,联合国儿基会明确提出“儿童友好城市”的概念。1996 年,联合国儿基会和人居署共同制订《国际儿童友好城市方案》,倡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旨在形成一个亲和的城市空间,使所有儿童可以随时随地安全、方便地玩耍和学习。20 世纪 90年代后期,联合国儿基会与泰国、菲律宾、老挝等国家开展基础教育合作,推行“面向爱生的学习环境”(Towards Child-Friendly Learning Environments)试验项目,试图建立一个以学生为本、处处体现热爱学生的环境。[23]1996 年至 2000 年,我国在与联合国儿基会进行教育合作期间将创建“爱生学校”作为重点工作,推进项目地区的学校改革教学关系,优化学校、社区、家庭之间的关系。
[24]这一阶段,“儿童友好”率先以城市建设为阵地开展实践行动,并逐步扩展至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经济司法等各个领域。在儿童友好学校、医院、司法的实践行动中,“儿童友好”从“理论形态”转化为“制度实践”,且在实现儿童权利保护时引入儿童视角,其内涵得以不断丰富与发展。
“儿童友好”理念在教育领域的实践主要体现为儿童友好学校的建设。“儿童友好学校”起源于“面向爱生的学习环境”试验项目。
我国吸纳项目核心思想,并丰富其内涵,把最初强调为学生营造“儿童友好环境”扩展成全面打造“儿童友好型学校”,即“爱生学校”。
[25]“爱生学校”具备推行全纳教育、保证学生学习的效果、营造安全和健康的学习环境、家庭和社区共同参与学校教育、具有性别敏感性和性别平等意识的特点。
[27]教师、家长、社区共同为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的实现营造环境、提供支持和相互合作。
作为“儿童友好”在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实践的典范,“爱生幼儿园”中的教育理念、实施成效、现实困境为“儿童友好”从教育理念转化为教育实践提供了诸多经验和启示。
“爱生幼儿园”在教育目标、课程实施、环境创设、教育评估等方面均围绕“儿童权利保护”展开,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教育框架体系。
依据《公约》中所规定的儿童基本权利,借鉴“爱生学校”已形成的“全纳和平等”“有效教与学”“营造校园安全、健康与保护环境”“参与与和谐”几个维度。
[28]“爱生幼儿园”将“积极吸纳所有适龄幼儿接受幼儿教育”“注重学习的有效性”“提供健康、安全、卫生的校园环境”“尊重性别差异”“与家庭、社区合作”确立为教育目标和要求,分别从健康、安全、卫生的环境营造,课程计划的实施,家庭、社区的合作与参与等方面入手,构建教育框架体系。
[30]《公约》中规定“儿童有权利从事与年龄相适宜的游戏活动,参加文化、休闲及艺术活动,缔约国应提供儿童从事各类活动的适当和均等机会”。“爱生幼儿园”基于儿童年龄特点、兴趣需要、发展特征和学习方式进行课程开发、设计与实施,为儿童提供参加文化、艺术、娱乐、休闲活动的机会和条件,尊重并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游戏权和闲暇权。
在环境创设方面,“爱生幼儿园”通过为儿童创设良好的物理环境和精神环境来实现儿童权利保护。一方面,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健康的设备设施和操作材料,营造适合幼儿开展活动所需的室内和户外活动空间。
[31]另一方面,为幼儿提供温馨、接纳和包容的心理环境,如要求“教师耐心倾听幼儿说话并做出积极回应,鼓励幼儿自发活动,严禁教师做出幼儿、欺辱、嘲笑、体罚等行为”,使幼儿感受到教师在倾听自己说话和被公平对待,从而在幼儿园出现自信、主动、愉快的情绪。
[33]分别对应全纳与平等、学习的有效性、健康安全的环境、家园合作几个维度,共同指向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在评估内容上半岛官网,紧扣教育目标和课程内容,分别从教育理念、健康安全、课程实施、家庭社区合作四个维度出发,全面评估儿童权利保护的实现程度。
“儿童视角”通常是指在了解儿童的身心特点、生活经历、兴趣偏好的基础上对其情感态度、认知观念、行为习惯的理解,是在力图无限接近或还原儿童的精神世界后所创造出来的“对儿童的理解”。
[34]“儿童视角”在“爱生幼儿园”的教育理念中虽未被明确表述,但在教育目标、课程内容、环境创设、教育评估等方面均是基于对儿童的理解来构建教育框架,其中包括对儿童作为种属的“人”、作为区别于的“儿童”、作为差异化“个体”的理解,从而以满足儿童需要、尊重儿童天性、关注儿童体验等方式来实现儿童权利保护。
[35]《公约》中申明:儿童是拥有的个体,应当有尊严地成长、学习和发展,儿童享有和同样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
因此,儿童作为“人”的基本需要和基本权利应得到满足。“爱生幼儿园”确立“全纳与平等”“有效性学习”“提供健康、安全、卫生的环境”“家庭、幼儿园、社区合作”等教育目标,并以此作为基础构建课程体系、空间环境和师幼互动,其教育内容均围绕满足儿童基本需要,实现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等基本权利。“爱生幼儿园”的总体教育框架以“儿童权利保护”为价值取向,实质上是承认儿童作为“人”而不是物所拥有的基本需要和权利,背后隐含着“儿童视角”的基本假设。
第二,尊重儿童天性,构建“有效性学习”课程体系。儿童不是,也不是“小大人”。承认儿童与的差异,就意味着承认儿童是独立的个体,有着儿童特有的自然天性和学习方式,如操作学习、游戏学习、交往学习。
[36]“爱生幼儿园”基于儿童天性构建“有效性学习”课程体系,尊重儿童的学习方式和发展特点,使幼儿“有机会参加各种游戏活动”“有机会按照自己的风格、方法和速度进行游戏和学习”“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
[37]同时提出了 10 条幼儿“有效性学习”的原理,要求“能运用多感官和动作进行学习”“新的学习能在生活中体验到”“在游戏中相互模仿、互相交流”“用语言表达经历的事件、感受和思想”等。
第三,关注儿童体验,营造“适儿化”空间环境。在育人环境创设上,多数学校虽然注重环境创设,但缺乏对儿童特征的关怀,带有浓重的化色彩。
[39]“爱生幼儿园”项目对试点园的空间环境进行了适合儿童需要、适宜儿童发展的“适儿化”改造,既关注儿童身体体验,又关注心理体验。一方面,提供适合幼儿开展活动所需的空间,如要求幼儿人均室内活动面积达到 1.5 平方米,户外活动空间要能满足幼儿开展奔跑、投掷、攀爬等活动的需要。
[40]例如试点园在有尖锐转角的地方安装泡沫保护垫,增设适合幼儿身高的洗手台。另一方面,为幼儿提供温馨、接纳和包容的心理环境,要求“使幼儿感到安全、自信,主动地探索和游戏,教师鼓励和支持语言对话和交流,鼓励尊重幼儿的兴趣和选择”。
第一,物化成果。试点幼儿园的物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消除了安全隐患,设置了活动区角,新增了户外游戏空间,美化了墙面环境,改造了生活设施,丰富了儿童操作材料。因地制宜地对废旧材料和本土材料进行开发和利用,结合当地地方资源和民族特色,开发了地方性、特色化的课程。研制了包括《爱生幼儿园教育指南》《爱生幼儿园课程计划指南》《爱生幼儿园评估手册》在内的教师培训资料。
第二,人力成果。“爱生幼儿园”为儿童、教师、家长和幼教管理人员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契机和平台。在 2018 年对“爱生幼儿园”试点项目的评估结果表明:自 2015 年开始,该项目共在 5 个省市 478 所幼儿园进行试点,惠及92 413 名儿童和 5 254 名幼儿教师。
[42]儿童获得了成长与发展的必要生活条件,广泛参与了游戏活动,获得了积极心理支持,生命质量得到了提升;教师初步形成“儿童友好”理念,教育教学、环境创设、师幼互动能力得到提升,专业反思意识、方法和能力得到增强;家长教育观念得到更新,家园合作意识不断增强,科学育儿技巧逐步提升;幼教管理人员更新了管理观念,完善了管理内容,精进了管理方法。
[43]并影响着区域学前教育的政策和实践。“爱生幼儿园”的现实践行为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等学前教育资源相对匮乏的幼儿园提供了儿童友好型学校建设的经验和模式。
虽然“爱生幼儿园”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和难题,集中体现在“儿童友好”理念达成、转化和发展上存在困难与不足上。
第一,“儿童友好”目标达成度不够。经过长期建设,“爱生幼儿园”在“健康安全”“课程实施”等方面有了明显改善和提升,但在“全纳与平等”的指标达成度上还有所欠缺。“全纳与平等”指标要求“积极推动和吸纳所有 3~6 岁适龄幼儿参与和接受幼儿教育”,很多“爱生幼儿园”并不能覆盖辖区内包括贫困、残障、少数民族等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第二,“儿童友好”理念向行动转化不足。“爱生幼儿园”强调一切为了儿童、为了一切儿童、为了儿童一切”的理念。
[44]在项目建设结束后,教师、园长、家长对“爱生”的理念有了一定了解,也能较为详细地阐释其理论内涵,但在教育行动中,“儿童视角”仍有欠缺与不足,依旧存在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存在高位的教育教学理念与低位的实际操作层面有落差的突出问题。
“儿童友好”可持续发展乏力。“爱生幼儿园”以周期性的项目建设推行,在项目建设期间,“儿童友好”理念的传播、普及和落实情况较好,试点幼儿园的整体保教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形成了一套系统稳固的经验模式。但在项目结束后,“儿童友好”的理念和行动并未向其他地区的幼儿园辐射和推广,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机制。
第一,教育协同机制的缺失。教育行动需要政府、幼儿园、家庭、社区的协同参与,政府的顶层设计、政策导向、财政投入是基础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准确理解和有效施行是关键因素,家庭和社区的广泛参与、协同教育是有效支持。由于教育协同机制的缺失,难以将各个利益相关方有机联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隔阂。理论通常是普遍的、静态的和单一的,实践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受到、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46]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隔阂和脱离。“儿童友好”理念起源于国际儿童权利保护运动,根植于西方文化土壤,在本土践行时必然会受到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境的制约。如在我国,社会大众对“儿童中心”“儿童本位”“儿童权利”的内涵价值知之甚少,“儿童友好”理念并未深入人心。“儿童友好”是一种理论逻辑,而教师的“实践逻辑”却来源于教师个性特征、实践经验、情感积累所生成的自在逻辑。
[47]试点园教师虽已通过短期培训了解“儿童友好”理念,但在实践场域中受到时间紧迫性、惯习持久性和场域博弈性的影响。
第三,文化价值观念的掣肘。“儿童友好”的实现有赖于全社会奉行“儿童主体”“儿童优先”等理念,包含着对儿童生命、价值和权利的正确认识。受到我国传统儿童权利文化的影响,以自身为标准,构建了抽象化、标准化的儿童形象。
[50]由于儿童观的偏差、儿童形象的误解、儿童文化的缺失,“儿童友好”的生成和推行缺乏价值根基和精神土壤。
第一,政府部门加强“儿童权利保护”专项立法。目前我国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较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都涉及了儿童权利,但内容较为分散,多为一般性的基本规定。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主要针对一些威胁到儿童生命安全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仅达到保护儿童权利的最低限度。因此,应加强我国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项立法,如《儿童福利法》已是当代许多法制化国家的主要立法项目之一,我国在立法进程中必须予以关注。
[52]我国的儿童保护立法与《公约》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还需要在区域规划、教育教学、少年司法等领域的立法方面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将目前还停留在司法解释层面的内容上升到国家一级的立法层面。
[53]应依据《公约》制定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专项法案,准确界定侵犯儿童权利的各种行为,并加强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执法和监督。
第二,宣传媒体加大“儿童友好”文化传播。鉴于目前社会公众对“儿童友好”理念的了解较少,宣传媒体应加大对“儿童友好”价值意义和内涵标准的传播力度。首先,发掘儿童友好基地。利用正在进行的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儿童友好医院等项目实践,挖掘儿童友好基地典型案例,宣传核心理念和典型做法。其次,讲述儿童友好故事。挖掘中华民族历史生活和现实生活中尊重、关爱、保护儿童的经典故事和案例汇编成册,向各级各类从教人员宣传发放,讲述中国特色儿童友好故事。最后,传播儿童友好行动。收集儿童友好行动案例,树立典型“爱幼教师”形象,通过社区宣传、教育机构宣传、网络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加大对儿童友好行动和“爱幼教师”的传播报道。
第三,幼儿园开展“儿童权利保护”专题培训。针对教师、幼儿家长开展“儿童权利保护”主题培训,对国际国内与儿童权利保护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进行深入解读,使教师理解“儿童友好”的理念内涵和行为准则,在幼儿园一日生活的安全保护、卫生保健、环境创设、家园互动等各环节中执行儿童权利保护的标准和规范,为幼儿营造安全、健康、卫生的空间环境;使家长了解儿童的基本权利,协同幼儿园为幼儿提供成长环境支持。将儿童视为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面向幼儿开展“儿童友好”宣传和教育活动,通过绘本阅读、角色扮演、情境体验等方式帮助儿童知晓和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第一,制定“儿童友好”幼儿园标准体系。儿童不是抽象的、本质的、普遍的人,而是具体的、情境的、个体的人,应当在儿童的地方经验中理解儿童的情感和需要。
[54]应结合中国的文化背景、社会状况和民族特性,关注当地儿童的发展和需要,制定本土化的“儿童友好”幼儿园标准体系。在教育实践中,“爱生学校”的概念框架并不是封闭的和僵化的,运用的时候一定要因地制宜,满足不同社会经济环境下不同文化的需要。
[55]如“爱生幼儿园”率先在我国农村地区幼儿园推行,由于农村幼儿园面临着和城市幼儿园截然不同的处境,就应了解农村儿童的现实发展水平和可能达到的发展水平,基于农村地区儿童的学习特点开展活动。[56]由于容易把自己的价值标准强加给儿童,较少考虑儿童的愿望和需求。
[57]因此在构建“儿童友好”幼儿园标准体系时,应引入儿童视角。如通过开展“我眼中的幼儿园”“我喜欢的幼儿园”等活动,了解儿童眼中理想的幼儿园样态,并以此作为依据描摹出“儿童友好”幼儿园的标准。
第二,建立“儿童友好”幼儿园参与机制。“儿童基本权利”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大部分幼儿园都能得到基本满足,但参与权的达成度还有所欠缺。虽然学前阶段的儿童语言表达能力有限,但儿童可以通过绘画、表演、舞蹈等多种方式表达自己。结合“爱生学校”中学生参与管理的方式,幼儿园可吸纳幼儿参与园所事务和班级事务的管理,为儿童知情与参与增权赋能。设立“儿童议事会”或“儿童委员会”,通过儿童代表访谈、绘画、投票等方式,在幼儿园环境创设、课程研制、卫生保健等重大事务上倾听儿童的声音,采纳儿童的建议。教师在日常保教活动中,可运用“马赛克方法”,通过幼儿绘画、幼儿投票、幼儿之旅、自主摄影、角色扮演、交流讨论等方式,尽量形成关于儿童观点的完整信息。
[58]了解儿童在幼儿园的需求、感受和体验,并以此作为课程计划实施、教研活动研讨、儿童观察评估的重要依据。
“爱生学校”原本意涵为“面向爱生的学习环境”,旨在通过为儿童创设体验良好的半岛官网、适合儿童的空间环境来实现儿童权利保护。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经验,结合幼儿园的实践特点,引入“1 米高度看幼儿园”的视角,通过政策制定、空间营造、服务提供等为儿童营造可以游戏玩耍、自由活动、广泛参与的生存发展环境。在政策友好方面,教育部门应加强对《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与儿童发展相关政策法规的细节落实和监管评估,保证游戏成为在园幼儿的基本活动。在空间营造方面,增强幼儿园游戏材料和设备设施的可玩性和互动性,使幼儿园成为一个随时随地可玩耍、可游戏、可探索的互动性空间。创设源于幼儿生活、邀请幼儿参与、满足幼儿需要的“看得到、读得懂、能互动”的友好环境。
[59]在服务提供方面,为儿童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和兴趣需要的“儿童友好型课程”。在课程开发和研制阶段,绘制儿童发展地图,选择符合班级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课程,听取儿童感兴趣的话题并生成课程。在幼儿园的集体教研活动中,吸纳幼儿参与课程效果评估,使幼儿成为课程的设计者和评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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