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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官网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

发布日期:2024-05-06浏览次数:

  半岛官网保护生态系统的方法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简称IEM)是一个新兴概念,目前对它没有统一的定义,相关问题都在探索和发展中。蔡守秋教授从环境资源法学上进行概括,提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1]

  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V/6号决定《生态系统方式》,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它提出了有关生态系统办法的12项原则:(1)确定土地、水及其他生命资源的管理目标是一种社会选择;(2)应将管理下放到最低的适当层级;(3)生态系统管理者应考虑其活动对邻接的和其他的生态系统的(实际的和潜在的)影响;(4)考虑到管理带来的潜在收益,通常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和管理生态系统;(5)为了保持生态系统服务,保护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应成为生态系统方法的一个优先管理目标;(6)生态系统的管理必须以其自然功能为界限;(7)应在适当的时空范围实行生态系统方式;(8)认识到生态系统进程的特点是时限的变化性和效应的滞后性,应从长远制定生态系统管理的目标;(9)管理必须认识到变化的必然性;(10)生态系统方式应寻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间的适当平衡与统一;(11)生态系统方式应该考虑各种形式的有关信息,包括科学知识、土著民和当地人的知识、创新的和习惯;(12)生态系统方式应该要求所有相关的社会部门和科学部门参与。

  这12项原则从利益相关者的确定、管理机构的设立、管理目标的制定半岛登录、管理方法的选择等方面,较为全面地阐释了综合生态系统的主要内容,能够公平地促进土地、水和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我国是湿地资源大国。我国湿地具有类型多、绝对数量大、分布广、区域差异显著、生物多样性丰富的特点。[2]但长期以来,由于对湿地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人们对湿地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和破坏,导致天然湿地大量消失,生物多样性锐减,水质恶化,湿地生态功能急剧下降,直接影响到我国水资源供给安全,降低江河沿岸蓄洪防涝功能,水涝灾害发生的风险增加,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湿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

  我国对湿地的法律保护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宪法》、《环境资源法》等有关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的一般规定当然适用于湿地;《渔业法》、《水法》、《野生动物保》等的部分规定间接适用于湿地组成要素;1992年中国加入《湿地公约》之后,《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环境保》开始明确出现湿地的概念,湿地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环境法的调整范围;2003年先后通过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使湿地保护出现了专门立法,标志着湿地保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从对湿地法律保护的整体来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尽管已有法律法规对与湿地有关的内容做出了部分规定,但这些规定仅是针对湿地的某些类型而言的,如《土地管理法》就“养殖水面”,《海洋环境保》就“海滨”,《渔业法》就“内水、滩涂”等。“湿地”尚未作为一个统一概念在立法中得以运用,即使是在出现“湿地”一词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也将“湿地”与属于湿地亚类的“内陆水域”、“河口”、“滩涂”、“海湾”、“海岸”、“渔业资源”等相提并论,这足以说明“湿地”概念在法学领域尚不统一。[3] 由于“湿地”概念不统一,外延不明确,直接导致某些湿地资源或者功能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管理者在湿地管理工作中难以把握管理对象的范围与边界,自然也就不能明确湿地管理立法的最终目标,也无从制定适用于湿地管理的法律措施。

  湿地保护直接或间接涉及到林业、渔业、环保、工商、海洋、农业、土地、交通、地矿等部门,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及协调合作等内容。国务院规定国家林业局“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工作,但实际上不同部门在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的目标和利益不同,导致各部门之间相互争夺或相互推诿,湿地资源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现象。各部门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湿地的科学管理。

  任何资源都既有经济价值又有生态价值,但对于不同的资源,其侧重程度又有差异。湿地之所以要予以特别保护,原因即在于其独特的生态功能所带来的巨大价值。湿地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纳垢净污、调节气候、丰富生物等功能,是湿地区别于一般土地的根本所在。传统资源法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是从经济效用的角度加以考虑,甚少考虑资源的生态价值;其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对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而非保护,即便现代愈来愈多地考虑到生态因素,也只是为了在如何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前提下更好地对资源加以经济利用,而非积极利用资源的生态功能。在此思想下的资源立法显然与应主要利用湿地之生态价值的立法不符合,难以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4]

  目前,我国湿地的法律保护主要依靠的是政府,当地居民、社区和非政府组织缺乏参与有关湿地决策的有效途径,导致湿地利益相关者未能与政府、行政部门平等对话,不能有效解决环境权益和经济利益冲突;同时导致湿地利益相关者缺乏湿地保护的法律意识,盲目开采和过度利用资源现象严重。现有的湿地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仍停留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中,尚未具体化、制度化,缺乏可操作性和相应的法律救济。从参与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宣传教育方面,尚未触及湿地保护决策的参与,这极大地限制了公众参与的层次和公众参与作用的发挥;从参与的过程看,主要侧重于对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督,事前的参与不够,不能实现湿地保律法规的预防目标。[5]

  由于“湿地”的概念直接关系到法律保护对象的范围,因此,我国湿地管理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通过立法明确“湿地”的内涵与外延,并加以统一。依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对象的范围,才能确定相应的利益相关者,进而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厘清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达到科学有效的管理。鉴于《湿地公约》中“湿地”定义的科学性、概括性,并且为国际社会所共同认可,我国又是《湿地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建议我国湿地立法采纳《湿地公约》中的“湿地”定义,即“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此外,湿地可以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m的水域”。

  湿地的管理和保护涉及到土地、水、生物、矿产等多种自然资源,而且还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内的各组分,以整个生态系统为考量对象,来确定管理的各项内容。我国湿地立法应当考虑将湿地范围内的水体、土壤、植被、动物、微生物及其构成的生态系统作为统一整体进行管理。设立统一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对湿地整体及其构成资源予以统一管理,实为必要。而根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2,管理应当下放到最低的适当层级。我国幅员辽阔,湿地又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各地区湿地的种类和特点差异很大,所以在具体机构设置时,可以考虑根据我国湿地的区划设立与地方政府平级的专门地方湿地管理的综合机构,统一领导该区划内的湿地管理工作。根据湿地各要素管理的具体需要,将管理任务分派到各个地方政府部门,明确各部门对其管辖下湿地的权力范围。《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就确立了这样的管理体制。该条例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工作,该综合机构由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组成,还规定了其他部门的配合职能。这种管理模式通过新设立的专门的湿地保护综合管理机构统一湿地管理权,其他部门负责配合,进行监督,权力集中、分工明确又能协调各部门的权责,提高了湿地保护的效率。[6]

  我国湿地立法应从整体湿地生态系统的高度来规范与湿地有关的各种行为,保护湿地的生态功能,矫正现行立法的价值目标错位。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指导湿地立法,保障湿地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5、6、10,湿地立法必须以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基本出发点,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根据原则7、8、9、10,湿地管理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湿地管理的长远目标和计划,将湿地作为一个整体,充分考虑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的联系,平衡开发利用与保护,在湿地的承载能力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针对可能发生的变化,还必须有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各级政府应将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制度化、法制化。法定计划性工作在执行中可以得到政府各部门的认真贯彻和相互支持,减少矛盾和冲突,从而实现既定目标。

  对湿地的法律保护中,当地居民、社区和非政府组织缺乏参与决策的有效途径,这就使得现行的湿地立法较少能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中,公众参与是现代与法治的重要体现。根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11、12,我国湿地立法应明确建立公众参与制度,通过立法赋予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对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进行规定,有法可循,使公众能够参与到湿地保护的整个环节。注重发挥公民、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在决策、监督中的作用,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关注程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依靠公众对湿地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使湿地保护更具有科学性、公共性和性。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具有综合性、可持续性、科学性等特点。湿地立法作为湿地保护的重要手段,应当建立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在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与人类社会之间建立联结,促进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可以体现为在整个复合系统中农村社区子系统对农民权益保护子系统的积极影响,即促进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社区发展对农民权益保护带来的一些挑战因素,甚至是一些负面影响。从农村社区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系统基本结构看,农村社区发展子系统与农民权益保护子系统具有相互作用的关系,每个系统内部又可划分为、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子系统,它们之间也具有相互促进和制约的关系。可以看到,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所属的复合系统不仅具有一般系统的特征,其系统内部结构以及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机制也比一般系统要复杂很多,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不仅需要各个子系统内部协调发展,更依赖各个子系统之间的高度协调。

  (1)可调控性。农村社区发展和农民权益保护之间存在各个维度的能量流、物质流、信息流,如果不加以调控,系统自发作用后的结果可能会使农村社区发展脱离保护农民权益的初衷,出现新农村社区建设与发展的各个维度方面无法使农民满意,无法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从而降低整个复合系统的综合能力。在这个复合系统中,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者可以从、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调控农村社区发展系统与农民权益保护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力的大小及方向,从而使农村社区发展成为促进农民权益保护的空间载体。

  (2)复杂性。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复合系统包括若干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子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都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同时,这些联系也错综复杂,有单向联系、双向联系、交叉联系同时并存的特点,并且这些联系并非简单的线性,而可能是多元、离散和不可逆的。所以,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系统具有复杂性的特征。

  (3)动态性。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绝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而是一个充满变数、异常艰辛的动态响应过程。在这个复杂系统中,且不说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多数元素,诸如资金、技术、土地资源、农民的劳动技能、心态特征、文化价值观念等等都是变化的,我们必须把握这种变化,并作出反应,所以,也需要适时恰当调整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的绩效指标和参数。

  (4)地域差异性。农村社区发展子系统与农民权益保护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地域所表现出的矛盾结构也不相同。这是因为我国不同地域农村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有些农村地区,有自己的农业支撑产业,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观念开放,农民对新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较高,参与度也较强,农村社区职能结构合理,农村社区建设在很多方面有着较高的农民满意度,从而能较好地促进农民权益的保护;相反,有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农民观念守旧,农民对新农村社区建设缺乏积极性,参与度不高,农村社区职能结构不合理,甚至缺失,无法提高当地农民的满意度,也无法促进农民权益的保护。

  PSR模型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给出的复合系统评价模型,是一种反映可持续发展机理的概念框架[10],即“压力一状态一响应”模型。该模型能够清晰反映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表征系统运行的内在动力因素及机制。在环境、能源、社会、经济、农业等领域的绩效评价及决策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的作用关系可以用PSR模型来解释,具体来讲,农村社区建设的、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的活动行为,诸如“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现象、环境的破环、重复劳民伤财的建设、紧迫基础设施建设不全面、缺乏长效投入增长机制、不尊重农愿的强制建设资金的吸纳、低效能职能机构的配备等活动都对农民权益保护系统形成一定的负面压力,而同时,新农村社区建设中技能培训、经济扶持、文化的丰富等活动又会对农民权益保护系统形成一定的正面压力,即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在这种正负压力下,农民权益保护将以一定的状态表现出来,其结果将传导给政府、社会等行为主体,使其作出一定的反应,从而减轻农村社区建设对农民权益保护的负面压力,更好地促进农民权益的保护。在PSR模型中,压力和响应评价系统是对绩效行为的反映,而状态评价系统则是对绩效结果的反映。根据农村社区发展子系统和农民权益保护子系统的系统结构特征,我们构建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的PSR模型。农民权益保护系统的发展需要与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这将受到农村社区建设活动行为的压力,这种外部压力表现在农村社区发展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影响、对农民经济权益保护的影响、对农民文化权益保护的影响、对农民社会权益保护的影响、对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的影响等5个方面;在受到各种压力后,农民权益保护系统将会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方面表现出一定的结构特征和功能状态,为此,我们可以构建农民权益保护子系统、农民经济权益保护子系统、农民文化权益保护子系统、农民社会权益保护子系统、农民生态权益保护子系统的指标体系来反映这种状态,针对农民权益保护系统状态,政府等行为主体将做出一定的反应,以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农民权益保护各个子系统的改善和发展,从而使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复合系统保持良好的结构功能状态,实现我国农村社区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见图,图略)

  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是农村社区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过程,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如果仅仅只是运用少量的表面考察指标来度量,是无法准确反映这一复合系统的本质特征。必须有一套恰当且细致清晰适用的指标体系加以正确描述。本文将根据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复合系统特征及其PSR总模型的基本原理,参照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结合现有关于绩效评价资料状况,构建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的综合绩效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共有5个层次,即总目标层、具体目标层、系统层、要素层、指标层[10]。

  其中总目标层是评价农村社区发展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总体影响;具体目标层包括农村社区发展对农民权益保护层面的影响、经济层面的影响、文化层面的影响、社会层面的影响、生态层面的影响;系统层分为压力子系统、状态子系统、响应子系统,压力子系统和响应子系统反映农村社区发展的绩效行为,状态子系统反映农村社区发展的绩效结果;要素层是对系统层的具体化,每个系统层可以分解为若干个要素;指标层是指标体系的最基本层次,反映要素的特征,是可以直接用于度量的评价因子。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的绩效指标可以分解为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经济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文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社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生态绩效评价指标体系。1.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现阶段,我国农民权益保护在农村社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比较严重,存在诸多的农民权益缺失以及侵犯农民权益的问题,具体包含了农民平等权的缺失,农村基层的虚位,村民自治中的问题,农民的管理权利、参与权利、自由权利、监督权利等受限的问题,农民严重缺乏利益代表与表达的问题,以及其他农民权益保护与新农村社区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等[5]。#p#分页标题#e#

  本指标体系首先通过压力子系统体现农村社区建设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推动作用,以农村法制建设、基层机构配备、村民利益表达机制和村务公开、透明、议事制度等方面来反映;其次通过状态子系统来反映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的状态结果,体现为农民参与自身权益保护的认知、渠道、维权、结果等方面的一个直接状态;再次通过响应子系统对于财政在农村社区法制建设的支持力度及相对适应性,主要选取财政及法律工具作为调控农村法制建设的手段,用基层组织建设的投入、基层建设的法制化率来反映政府在投入和立法方面所作出的响应,用农村社区专项资金投入、农村社区建设资金来源的配给率、成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领导组织的普及率来反映政府从资金的来源及管理组织方面的响应,用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占市财政的支出比例来反映政府在农村社区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具体指标详见表1)。2.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的经济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本所在和生命力所在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使农民的生活更宽裕,便利社区居民生活,为农村地区的整体发展提供坚实的经济支持和物质保证。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初衷就是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稳步提高农民的收入,缩小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方面的差距[5]。因此,如何发展社区经济,增加农村社区居民的收入,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水平是社区建设与发展的重中之重[1]。

  经济压力子系统体现的是农村社区经济建设对农民经济权益保护的推动作用。一般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配备投入、农业科技、农村经济组织、农村金融等方面来综合反映农村社区建设对农民经济权益保护的推动能力。经济状态子系统反映了在农村社区经济建设的压力下,农民经济权益保护所呈现的状态。主要通过农民收入的增长,农业产业、城乡收入比,收入增长的抵消因素,农业生产的资金缺口的解决等方面来反映农村社区建设对农民经济权益保护的绩效结果。一般来说,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响应子系统主要选取科技进步对农村社区农业增长的贡献率来反映政府在农业科技投入方面的水平,用社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占市财政支出比例、农村社区农业补贴总额反映政府在农村社区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具体指标详见表2,表略)。.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的文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农村社区文化由一系列基本要素组成,这些文化为农村社区内的所有成员共同拥有,同时又制约着人们的思考方式和行为方式[3]。

  宣传并弘扬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富有特色的文化活动,以传统文化为纽带并通过社区的道德约束和纪律约束[11],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这也是社区文化功能的具体要求[1,12]。文化压力子系统主要表现为农村社区建设对农民文化权益保护的推动作用。可以通过开展的各类培训、农村教育进展、文娱活动的开展等方面来体现农村社区建设推动农民文化权益保护的能力。文化状态子系统直接反映了在文化压力系统的作用下,农民文化权益保护的绩效结果。文化响应子系统则反映了政府在推动新农村社区建设中推动农民文化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体现一定的力度和水平(具体指标详见表3)。4.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的社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农村地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功能应该由农村社区逐渐承接[1],由社区协助政府开展基层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起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的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体制[13]。随着国家在广大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社会福利网络,农村社区必然成为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的实施平台[14]。社会压力子系统直接体现了农村社区建设在推动农村公共事业方面的推动作用,相关指标反映了农村社区建设在推动农村公共事业方面的能力[15]。

  社会状态子系统侧重于反映农民生活质量提高的程度,选取了与农民生活质量状态高度相关的政府投入配备指标来阐述本系统。社会响应子系统选取直接影响农民生活质量程度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娱基础等方面的指标以反映政府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生活质量提 高 方 面 的 关 注 和 投 入 力 度 (具 体 指 标 详 见表4)。5.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的生态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生态环境不仅是农村生活的装饰,更能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途径。农村社区责无旁贷地承担起生态维护的功能[2,16],理想状态的农村社区生态建设应以社区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生态维护与利用当中,合理规划生态环境的利用和保护,同时吸引外界社会因素的参加,在农民创收的同时,保护好农村生态的平衡和环境的舒适[17]。在生态压力子系统中,农村社区建设对农民生态方面的压力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农村社区环境的保护和改进方面,选取社区生态建设的优质指标来反映;二是所带来的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选取代表社区生态恶化的指标来反映[18]。

  生态状态子系统分别从绿化、水质、空气质量、污水处理等方面来反映农村社区中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的状态[19]。生态响应子系统主要表现为对社区生态建设的改进和补偿措施,反映了政府对于农村社区环境整治的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详见表,表略) 四、讨论及建议上述笔者运用PSR模型所构建的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反映了政府及相关决策部门的决策需要,具有“天然”的应用基础和广泛的适用、推广价值。但是,由于该指标体系涉及内容广、数量多,且多数指标存在于社区农民自身的感知或前期行为,致使其准确性和完整性都可能会最终影响到计算的综合评价指数的真实性。加之,农村社区建设绩效评价受到农村社区发展环境、数据质量控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府在实际选用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的绩效评价指标的过程中,需要根据这些因素的特点和变化加以适当的调整和修正。因此,针对农村社区建设推动农民权益保护复合系统的复杂性及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数据循环完善的必要性,本研究认为在运用农村社区发展推动农民权益保护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重指标体系运用方法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建议采用德尔菲法与层次分析法相结合:首先通过领域专家意见的客观判断将第一层次的元素的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构造判断矩阵,并对矩阵进行分析,找出第一层指标权重,通过归一化处理后,得到各指标的权重系数;其次进行一次性检验,确定判115断矩阵是否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再次对矩阵进行运算,得到余下几层的指标组合权重;最后计算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分指数。该方法弥补了单一定性所缺乏的客观性以及单一定量所缺乏的合理性,能使最终计算的综合评分指数更具公平性与合理性。#p#分页标题#e#

  (2)鼓励指标体系在农村社区建设的规划制定时早期介入。将农村社区总体规划与后期以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社区管理紧密结合,使农村社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真正实现农村社区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的可持续性。农村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对于目前这样一个经济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交织的特殊历史时期,既要大力发展农村社区组织,又要对农村社区相关管理进行强化和控制,比如由于一些农民素质相对低下等诸多现实性问题的存在,农村社区容易出现个别精英主义,歪曲,重视短期效益。因此,农村社区建设应明确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统筹协调发展的目标,以避免权力被异化而偏离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初衷。

  (3)建议管理部门他评与自我评价同时进行。这将有利于促成建立有效的农村社区建设的工作激励、考核机制,从而形成新农村社区建设的长效机制。新农村社区建设需要各个方面的广泛参与和各部门的配合协作,可以成立一个由各部门参加的农村社区建设委员会,统筹社区建设的指导工作,各部门必须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围绕新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在社区规划、资金、产业、基础设施、要素配置等方面协调配合,采取必要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工作。在工作中需要以社区农民权益保护为服务宗旨,明确职责、调整关系、运用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好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权益保护的问题。并对照相关指标,将农民群众满不满意、答不答应、高不高兴作为判断工作成败的根本标准,让广大农民认可、放心、高兴、满意。

  (4)成立第三方评价机构,并确立其地位和作用。推动第三方评估进入到社区建设,可以进一步推动建立农村社区农民权益保护绩效评价的监督机制,强化其治理的透明性。使得新农村社区在推动农民权益保护绩效评价管理的内容具体化、程序规范化、评价真实化,又能够加强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相关绩效评价考核决策的做出是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时改革地方政府考核任用机制,将“在哪些方面对于农民权益保护的推动,成绩显著”着重作为其考核任用的指标之一,从而使之更加关注农民利益,真正为农民权益谋福利。

  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的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面对的环境状况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因此,我们要认清楚自然生态环境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推动环境立法的有序进行,做好生态多样性保护工作。

  生物多样性定义众多,内容广泛,包括了动植物资源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等多个方面。它是地球生物资源丰富性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生物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生物多样性也是生物之间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综合构成。其中的物种多样性是指自然环境中存在的生物形式多样;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是指生命体内决定性状的遗传因子及其组合的多样性 。

  生物多样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了众多的生产和生活原料,维持生物多样性能够保证食品物种的丰富和材料来源的丰富。同时,生物多样性还能保持土壤肥力,保证水质以及调节气候,从而保障和改善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的维持还有益于保持地球物种的丰富多样,保护地球生命物种的基因库。防止濒危物种带来的生物基因库匮乏。

  由于长期的经济发展 ,不合理过度开发利用引起我国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森林面积减少,草场退化、沙化,湖泊湿地减少,河流干涸以及水体污染等多种原因造成生态环境的整体恶化。同时加上滥捕、滥猎,导致我国动植物数量急剧减少,濒危物种逐渐增多。

  大量的动植物资源丧失,必然会导致遗传基因的减少,从而导致遗传基因多样性降低。长期的保护不利和过度开发,我国众多地区的动植物资源明显减少。以野生水稻为例:早期调查中的野生稻分布点已经由16个减少到现在的3个,分布面积也大幅缩小。

  环境恶化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尤为明显。大量的人类活动改变了生存环境,草场变耕地,山林成农田水泊,导致原来的生态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生态系统的剧烈变化也会导致系统内的生物构成和生存方式发生变化。此外,许多自然生态系统被改造工生态系统,造成了生态系统单一,同时在改造过程中也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大量丧失 。

  总之,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索取,我国现存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物多样性迅速丧失。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生物物种的减少,最终会威胁人类自身的健康和社会发展。由此,我们需要加强环境保护,为生态多样性的丰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生态环境的迅速恶化使得生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而生物物种安全涉及的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工作与环境保护关系紧密。这就使得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成为实现其他目标的基础 。

  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持,是社会长远发展的必需要素。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生产需求,对环境的破坏增加,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加剧,导致濒危物种灭绝的速度加快。长期偏重于经济发展,忽视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严重受损,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要求。只有通过相关的环境立法,保持良好的生存环境,从而为众多的生物存在创造条件,并以此为基础,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生物资源,保障人类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建立一个健全合理的法律保护体系,能够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同时使具体的保护工作能够有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填补了法律空白,也提高了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科学发展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思想。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自然资源的消耗需要有长远的规划和发展预期,需要有符合发展规律的发展思想科学合理地进行指导。

  任何物种在自然生态环境中欧冠都有其独特地位和功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无论物种的生命形式和功能大小,都应该得到尊重。人类与其他物种在生态环境中应该是互相平等相互联系依赖的关系,我们要尊重其他物种存在的合理性和平等性,不能自居高等,要通过科学细致的环境立法,保护物种共同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物种间的平等协调发展。

  自然生态环境是个复杂的系统,在不同的地理条件下呈现出多样的地域特点,衍生的生物链、生物物种也各不相同。例如我国高原地区存在其他地形下没有的独特动植物资源,沙漠环境中的生物物种和生态链也与平原地区差别很大 。因此,要针对各地区的独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研究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律法规。

  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作用很大,从而显著改变了环境中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因此,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主要就是控制好人类活动的不良影响以避免产生生态破坏。在制定环境法规时,要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特性,以明确地法规制度控制当前活动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同时,从方便居民活动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地区居民发展特点的环境保律,从而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地开展日常活动达到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如果制定的法律与当地的实际状况不符,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公众的参与积极性都会降低,限制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

  相较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滞后,存在很多不足。对于国际上已经取得的环境立法工作成果,我们应该积极引进运用以完善自身的立法工作;对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教训也要相应地吸收借鉴,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此外,引进相关人才,促进经验技术交流也是加强工作中切实可行的方法。但是在吸收借鉴当中,我们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不能盲目照搬,要重视理解消化 。

  1.环境立法目的不明确难以适应发展需要。现行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注重对于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忽视了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立法目的不明确造成了后续的环境法律制定工作重心偏离,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从而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效果,导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不力。以往法律片面注重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而不是以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半岛登录、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主要目的。这样的认识需要改变,要从宏观上树立系统保护、全面保护的长远保护思想。

  2.环境保律法规存在漏洞。现行的法律条款制定的时间较长,已经落后于现实发展需要。陈旧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当前的工作条件和实际状况;部分法律只有大略的规范,缺乏明确可依的具体条文规定,造成具体实施困难。此外,一些地区性的环境保规与国家性的法律不协调一致,甚至产生矛盾。这就造成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难以开展,取得的保护效果不明显。

  3.环境立法在多领域存在法律缺位问题。相关的环境保律法规主要针对个别的环境问题进行法律规定,没有系统性地对整个生态环境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整体协调规划,造成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比如对进来突显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和基因库保护问题都缺少系统合理的法律规定,导致相关工作不到位。

  4.法律执行机制不完善。体制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我国的法律执行效率低下。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问题,而且相关检查部门、执法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协调管理不善,权责划分不清晰且缺少必要的执法条件,这些问题共同作用导致环境保律的执行难以实现,对产生的有关问题找不到责任人或者处罚不当,妨碍了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1.纠正环境立法的目标偏离,完善法律规定 。从环境立法目标认识上,加强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视,制定全面规范的法律条文切实指导相关工作的实行。对不符合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的陈旧条文及时修订,使得制定的法律条款能顺应自然生态发展的现实需要。针对实际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法律以指导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填补法律上的空白。

  2.制定明确清晰的法律条款,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粗略笼统的法律规定严重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使得环境保律执行困难,影响了法律规范纠正作用的实现。规定清晰、权责明确地法律法规,能够提高实际运用中的执行效率和实际效果,更好地促进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3.健全法律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执行落实。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需要健全的管理执行机制来落实施行。因此,环境立法工作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组织管理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执法,使得制定的法律能够有效执行、违法者得到追究惩罚,从而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保护生物多样性。

  随着我国逐渐加快智能电网建设的步伐,新能源大量接入,智能电力电子器件不断增多,使得对新型继电保护装置的需求日益增加,保护的整定配合随之更加复杂,继电保护系统发生不正确动作的可能性会更大。此外,为了节省二次设备的巡视、检修资源消耗,减少检修停运时间和次数,急需实施继电保护设备的状态维修。因此研究继电保护状态诊断,开发继电保护状态评价体系就具有重要意义。

  继电保护状态是继电保护系统实现其预定保护功能的一种能力。继电保护系统状态评价主要是通过状态诊断,从而对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设备性能及其系统功能进行评价。下面将分析继电保护系统状态,主要分为设备状态、回路状态与功能状态等。

  设备状态主要是指继电保护装置中的硬件状态与软件状态,设备状态与诸多因素有着联系,如:设计水平、软件版本、运行环境与维护条件等。设备状态可以分为投运状态与停运状态,其中停运状态还可以分为检修停运、随机停运、误动停运与拒动停运等,设备状态的划分是根据其不同目的实现的。继电保护系统自身具有诊断功能,因此设备失效可以分为自诊断与不可自诊断失效状态。同时,继电保护设备其较长时间均处于准备工作的环境中,众多因素影响着设备的状态,因此设备状态还可以分为正常动作、不正常动作与过渡状态。

  继电保护系统的回路主要分为通信回路、交流回路、直流回路与二次回路等,通信回路拥有自检的功能,其他回路不能进行硬件自检,不具备监测功能。在继电保护系统中通信回路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正确动作有着深远的影响。二次回路的组成主要是有继电器与连接设备的电缆等,其最突出的特点便是具有分散性与多点性,二次回路的工作状态不具备职能诊断设备与方法。

  微机保护系统由二次回路、保护装置、收发讯机、操作箱继电器等环节组成;数字化继电保护系统由同步时钟源、传输介质、互感器、合并单元、交换机、保护单元、智能终端、断路器等环节组成。继电保护系统是通过装置间相互配合来完成工作的,系统功能状态是对上述各环节状态的综合反映。在考虑隐藏故障的前提下对元件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适当解耦,将不同元件导致的误动状态归为一类状态,得到更为实用的状态模型。此外,考虑到继电保护装置自检、在线监视功能、冗余配置、热备用、保护闭锁的影响,继保系统的功能存在多种可能状态。从系统可靠性建模来看,其组成会越来越复杂,状态数目会越来越多,研究更为完善的模型和智能分析工具,将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继电保护系统状态的诊断方法主要有在线诊断,对其隐藏故障的诊断与对其保护状态的诊断等。在线诊断为继电保护系统在线状态评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其中仍存在问题,主要是保护状态评价的基础数据欠缺。继电保护的隐藏故障诊断是较为重要的技术手段,指导着继电监视系统的设计。继电保护系统的保护状态诊断有着较快的发展速度半岛登录,并有着较为明显的特征,即:静态与动态特征。总结以上在线诊断方法,就目前的技术水平来看较为实用的做法是利用测量冗余对继电保护交流回路进行诊断,利用故障录波和保护装置内部信息进行保护系统故障反映能力诊断。继电保护系统状态的分析和应用。

  继电保护风险评价主要是根据继电保护设备状态进行分析而形成的,其涉及的基础数据主要源于模块与系统的运行、维护、停运等状态的原始记录,通过收集从而实现对历史数据的统计,现阶段,风险评价方法主要依据便是历史统计数据。在继电保护系统状态评价中继电保护状态诊断信息是十分重要的,其技术数据的获取过程便是诊断的过程。继电保护状态诊断信息对于完整的状态评价至关重要,诊断过程即可以视为基础数据的获取过程。状态评价不仅能得到量化的失效率,还希望得到距“失效边缘”的距离,这样可使其评价结论更为准确。

  继电保护装置状态评价主要是通过隐藏故障诊断措施实现的,对其中影响保护装置的拒动与误动后果进行分析,进而采取必要的手段,如:出口隔离、功能重组等,从而保证继电保护设备的安全性与可靠性。随着变电站保护系统逐渐实现数字化,对其解决的方案主要有SBPU和SB方案。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无须添加硬件设备,仅通过软件功能的调用和信号传递方向的改变即可实现对失效保护装置的功能替换。

  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继电保护技术带来了质的飞跃。继电保护从原理到硬件结构均日趋成熟,满足了电力系统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我国电网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继电保护装置也在逐渐更新,继电保护系统包括硬件设备与软件设备,其功能是实现继电保护,继电保护系统的安全性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因此研究继电保护系统状态评价有着积极的作用。相信,在新技术不断发展与支持下,继电保护技术将得到快速的发展,继电保护系统状态评价将能够更好为设备性能及系统功能的评价服务。

  [1]张雪松,王超,程晓东.基于马尔可夫状态空间法的超高压电网继电保护系统可靠性分析模型[J].电网技术,2008,13:94-99.

  海洋具有整体性、流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海洋生态建设都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即:一片海域的环境资源破坏会损害周边海域环境和经济利益,生态破坏的后果需要由周边海域分担;另一方面,一片海域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可以增加周边海域的环境和经济利益,生态环境建设者无法独自享有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成果。在海洋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类似的外部性普遍存在,并导致环境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的困难,损害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海洋管理同样需要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来调整相关利益关系。从政策角度,可以把海洋生态补偿定义为:“以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协调发展,实现海洋可持续开发利用为目的,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激励海洋环境资源保护行为,调节海洋环境资源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生态系统方法是一种以科学为基础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全面方式,是一个按照生态学原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生态系统管理进行思考和制定行动计划的框架。在研究或实践中,生态系统方法被赋予多种不同的定义。《生物多样性公约》认为,生态系统方法是土地、水和生物资源综合管理的战略,是促进它们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一种公平的、科学的方法,这种方法能重视生物组织结构、有机体的基本过程、功能及其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等多方面。在海洋管理领域,美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则认为,生态系统方法为海洋和海岸带管理决策提供了一个综合框架,与传统的基于单个物种或者单一问题的分散管理不同,运用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管理综合考虑了相关的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特别是影响海洋资源利用的人类因素。

  1992年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上,生态系统方法被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概念正式被提出,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等组织的积极倡导和推动下,迅速成为研究和管理实践的热门。海洋为实施生态系统方法提供了比陆地更多的机会,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管理中,特别是在海洋渔业管理中,得到了更多重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欧盟等国家均在各自的海洋政策中明确提出实施生态系统方法,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已经成为海洋管理未来发展的大趋势。

  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上提出了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12条原则,其中的4条原则与生态补偿直接相关:

  (1)生态系统管理者必须认真考虑和分析管理行动对周边生态系统的实际和潜在影响。这条原则强调应充分认识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性问题,即实施生态补偿的缘由。

  (2)应在经济背景下理解并管理生态系统,包括a、减少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市场扭曲现象;b、运用奖励措施,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c、尽量使生态系统的成本和生态效益内部化。这条原则明确表达了采取必要手段纠正因外部性导致的利益关系扭曲,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生态补偿思想。

  (3)管理决策应该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选择,特别是当地的居民和社区的权利应该被公平和公正的考虑。此原则涉及了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范围界定问题,无论补偿主体还是补偿对象都是利益相关者。

  (4)在适当的空间范围上实施生态系统方法,其地域范围应反映生态特征而不是行政范围,通常包括从流域到海域的广阔地域。这条原则为界定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空间范围提供了参考。

  构建生态补偿机制需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界定生态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二是选择补偿途径,三是确定补偿标准。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同样需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

  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界定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是要解答谁补偿谁的问题。其基本思路是分析某一海洋开发或保护活动如何改变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找出其利益相关者;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都是利益相关者,补偿主体包括破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群体和分享因他人的贡献而增加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群体;补偿对象则包括原本享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损害的群体以及对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有贡献的群体。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分类有很多种不同的体系。“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课题“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评估”研究中把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成了食品生产、原料生产、氧气提供、基因资源提供、气候调节、废弃物处理、生物控制、干扰调节、休闲娱乐、文化用途、科研价值、初级生产、营养物质循环和物种多样性维持等14类,并提出了计算各类功能的方法,可以据此分析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进而根据他们的利益增损关系界定补偿主体和补

  偿对象。特别要强调的是,由于海洋资源本身具有的整体性和流动性特点,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可能很广,从制定易操作的生态补偿政策的角度出发,需要把利益相关者限定在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地域范围之内。

  补偿途径指的是实现生态补偿的手段,通常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倾斜、环境资源税费、智力型投入、项目实施等。选择补偿途径应结合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具体形式、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特点等,并确保补偿效果具备持续性。上述补偿途径都曾在陆地生态补偿实践中得到应用,也完全可用于海洋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中,应主要考虑选用财政转移支付和环境资源税费两种途径。

  补偿标准是实现生态补偿的依据,制定补偿标准是要找出能被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共同认可的补偿额度,以达到改善或恢复生态服务功能,有效矫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环境和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各种补偿方式都涉及到补偿标准问题,其中,讨论较多的是资金形式的补偿标准。

  理论上,补偿标准应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市场价值来制定,但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量化方法本身不成熟,而且量化的结果通常是天文数字,所以,其研究结果无法直接用于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已有生态补偿理论研究和实践中,补偿标准通常用机会成本法、恢复成本法等方法计算,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也可以参考这些方法。现有海洋方面的收费政策、陆地生态补偿实践也为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提供了参考。

  由于生态补偿标准涉及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人们的意识等多方面,采用理论方法计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往往难被接受。实际上,通过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双方“讨价还价”达成协议的补偿标准要比根据理论价值估算确定的补偿标准更加可行。

  渤海海域是目前我国污染最为严重的海区,面临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最近几十年,渤海受污染的海域总面积持续增加,特别是海水质量劣于三类水质的海域面积增长较快。渤海生态系统也退化严重,近几年的监控结果显示,渤海的生态监控区生态系统均处于亚健康或者不健康状态。海洋环境恶化及其引发的环境灾害严重危害了海洋产业的发展。实践表明,传统的海洋管理模式不能胜任渤海管理,无法有效解决渤海所面临的种种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管理渤海被提上议事日程。基于生态系统的渤海管理是一个对渤海及其沿岸区域,并涉及入渤海河流流域的综合管理,影响渤海生态环境的人类活动是其管理核心。如前所述,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管理中生态补偿不可或缺。针对影响渤海生态环境的主要人类活动及造成的主要问题,提出生态补偿运行机制建设的初步设想。

  大量的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渤海并累积是导致渤海水质恶化的最主要原因。渤海陆源污染物主要来源分三类,一是对海直接排污口,每年通过各类排污口直接排入渤海的污水高达40亿t左右,占入渤海陆源污染物的20%~30%;二是入渤海河流,以河流为载体的陆源污染物是渤海主要的污染物来源,其比例占50%以上;三是村镇和农地地表径流,这类污染物主要是氮和磷,占入渤海氮和磷总量的4%~10%。

  为减少陆源污染物人海,除了运用传统的严格执法监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手段之外,还应运用生态补偿,用经济激励机制,鼓励减少污染物排放行为。针对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我国建立了“排污收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第十一条规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从实施情况看,由于排污费价格偏低,该制度的激励力度不足,对限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作用有限。建议对现有“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提高收费标准,突出生态补偿的内涵,建立以排污单位为补偿主体,地方政府作为人充当补偿对象的生态补偿机制。

  海洋生态用水是为满足海洋特别是河口生态系统正常的生态过程和生态功能所需要的入海淡水。近几十年来,由于入渤海生态用水减少,渤海盐度的空间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导致渤海自然系统发生较大变化,对鱼类、虾类的洄游产卵、育幼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入海生态用水减少已成为导致渤海生态系统健康状态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入渤海河流流域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本身短缺,要求流域减少取水量以增加入海生态水量,势必要对流域原有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枯水期,这种影响尤其明显。渤海对入海生态水量的需求与流域生产生活用水(主要是农业用水)需求之间就形成了一对矛盾,必须在流域发展农业和产业和放流人海之间做出战略选择。在决策用作增加生态流量之后,就需要研究生态补偿制度,特别对流域在枯水期增加生态流量应给予补偿。应在海陆统筹的方针指导下,研究增加人海生态水量的生态补偿标准和实施规划,建立流域和海域、内地和沿海之间的用水生态补偿机制。

  以海水养殖为目的的湿地围垦和以城市建设为目的的围海造地导致海岸带湿地大面积丧失。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03年,渤海累计围海面积高达3000平方千米,修建海堤近2 600 km。滨海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建设推动围海造地的速度进一步加快,仅曹妃甸围海造地一期工程围填海面积就达11.95平方千米,天津滨海新区建设预计围填海面积超过200平方千米。围垦和围海造地对发展沿海地区经济有一定贡献,但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海洋污染、物种生境丧失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降低,存在一定危害。

  为控制湿地围垦,山东省在2007年出台了“退渔还湿”的生态补偿政策,该政策对于减少湿地围垦,保护和修复海岸湿地有积极意义,值得在环渤海地区推广。此外,建立自然保护区也是保护湿地的有效手段。保护区一旦建立,依照相关条例,区内原有的捕捞、养殖等经营性用海活动将受到限制,当地居民的利益将不同程度受到影响。从保护区管理现状看,由于缺乏新的就业渠道,当地居民违规在保护区内开展养殖和捕捞活动的现象并不鲜见。为缓解这对矛盾,应该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对放弃保护区内海域经营活动的居民给予补偿,其补偿途径以政府帮助就业转移为首选。

  围海造地是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国家对一般的填海型项目收取海域使用金。从实践情况看,收取海域使用金标准往往很低,与所填海域本身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相差甚远,不利于控制围填海。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所有人出租海域使用权,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属于生态补偿金。应专门针对围海造地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一生态补偿机制中,用海单位是补偿主体,地方政府充当补偿对象,补偿途径以资金补偿为主,补偿标准可参照围海造地区域同期用于商业开发的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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