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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富)罚〔2024〕0

发布日期:2024-08-01浏览次数:

  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富)罚〔2024〕02号)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到位于文山州富宁县剥隘镇剥隘村民委员会百松小组弄怀山的富宁县弄怀石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用无人机同步开展巡查飞检,经现场检查和无人机飞检发现你石场露天堆存大量砂石料未采取围挡、覆盖等相关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的通知》(国统办设管字〔2018〕93号),你石场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采选业。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石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号:文环(富)立〔2024〕01号),2024年5月21日对你石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实确认,对现场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相关书证材料,2024年5月23日向你石场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富)责改〔2024〕01号)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2024年6月17日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

  1.2024年5月6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2024年5月2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4年6月17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4年5月2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7页,2024年5月6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张,2024年6月17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张,证明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石场调查情况。

  3.富宁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富宁县弄怀石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的批复(富应急复〔2024〕4号)复印件1份4页,证明你石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4.富宁县剥隘弄怀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及富宁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富宁县剥隘弄怀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富环字〔2011〕118号)复印件2份7页,证明你石场项目所处环境空气功能区及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你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富)罚告〔2024〕02号)告知你石场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现已满5日,你石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石场堆料场砂石在基础设施建设期间未采取围挡、覆盖、洒水等相关污染防治措施,虽在案发后能及时整改,采用绿色遮阳网进行了覆盖,但在送达责令改正后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时,你石场砂石料堆未完全覆盖到位,未采取洒水等相关措施,落实矿产开采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差距。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结合你石场违法事实、项目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等裁量因素综合裁量,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石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未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请你石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案件承办机构富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或本案承办人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富宁县人民政府电子信息中心 电话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普厅南路19号网站标识码:5326280005ICP备案号:公安备案号:滇公网安备 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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