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官网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意见稿发布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可燃性气体、有毒气体、氧气检测报警仪的生产和使用,其他场所中使用的气体检测报警仪,除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应执行本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应急管理部已组织完成了《作业场所环境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7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给组织起草部门。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与GB12358-2006相比较,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d) 删除了 5 个术语和定义:传感器、响应时间、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见 2006 年版的 3.1、3.14、3.20、3.21、3.22);
e) 更改了 11 个术语和定义:检测器、指示器、报警器、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仪、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范围、检测误差、报警误差、零气体、报警设定值(见 3.1、3.2、3.3、3.4、3.5、3.6、3.12、3.15、3.16、3.22、3.26,2006 年版的 3.2、3.3、3.4、3.5、3.6、3.7、3.8、3.9、3.10、3.18、3.11);
f) 增加了 17 个术语和定义:便携式仪器、固定式仪器、泵吸式仪器、扩散式仪器、非接触式仪器、检出下限、显示分辨力、仪器漂移、长期稳定性、示值响应时间、报警响应时间、校正、校准、爆炸下限、体积比、职业接触限值和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浓度(见 3.7、3.8、3.9、3.10、3.11、3.13、3.14、3.17、3.19、3.20、3.21、3.24、3.25、3.27、3.28、3.29、3.30);
i) 增加了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和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一般要求和试验要求(见 4.3.1,5.3.1);
m) 增加了浪涌(冲击)抗扰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见 4.3.12,4.3.13、5.3.13、5.3.14);
q) 删除了电瞬变脉冲试验 50负载时单脉冲波形图和一组脉冲波形图(见 2006 年版的 6.17 图3和图4);
z)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 A 仪器标准气通入试验方法、规范性附录 B 非接触式仪器试验方法和规范性附录 C 仪器示值误差和重复性计算方法、(见附录 A半岛·bob官方网站、B、C)。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可燃性气体、有毒气体、氧气检测报警仪的生产和使用,其他场所中使用的气体检测报警仪,除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共引用《爆炸性环境 第 1 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T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T 3836.2;GB/T 3836.4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等12个规范性文件。
本标准给出了探测器、显示器、报警器、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仪器、固定式仪器、泵吸式仪器、扩散式仪器、非接触式仪器、测量范围、检出下限、显示分辨力、示值误差、报警误差、仪器漂移、重复性、长期稳定性、示值响应时间、报警响应时间、零气体、标准气体、校正、校准、报警设定值、爆炸下限、体积比、职业接触限值、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浓度、作业场所,共31个术语和定义。
规定的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和气体检测报警仪,统称“仪器”。仪器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应执行本标准,应满足本章技术要求。
规定了每只仪器的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的内容。标志主要包括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主要技术参数(适合气体种类、测量范围、检出下限、报警设定值(如有)、工作温度范围等)、防爆合格证标志(如有)、计量合格证标志(如有)、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执行标准。质量检验标志主要包括检验员、合格标志、检测目标气体名称、浓度和测试结果、检验日期。
规定了产品的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包括示值误差检验、报警误差检验、重复性检验、响应时间检验、功能及外观检验。型式检验是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仪器进行检验。
明确了每只仪器应附有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应包括执行的标准说明、计量说明、安装和调试说明、操作说明、日常检查和校准说明、使用条件限制说明、说明查找可能出现故障源的方法和改正过程、说明输出控制接点的类型、电池的安装和维护说明、推荐的可更换元件一览表、贮存期限;使用寿命、允许使用场所。
本标准设置了3个规范性附录,分别给出了仪器示值误差和重复性计算方法、仪器标准气体通入试验方法和非接触式仪器标准气体通入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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