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bob官方网站千万环境污染治理费谁承担?某化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电石灰,该公司与某工贸公司于2009年、2014年先后签订电石灰买卖合同,约定化工公司产生的电石渣除自用量以外,全部由工贸公司购买,工贸公司均衡提货,确保新产电石渣自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走、院内库存不超过十五日的周转量。工贸公司在倒运、储存、处理、运输的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环保问题,由其自行负责,化工公司不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工贸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运走所购买的电石渣,大量的电石渣一直堆放于化工公司厂区内。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化工公司多次向工贸公司发函,要求其对未提走的电石渣进行环境污染防护治理,但工贸公司未采取措施。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导组的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化工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相关单位对未提走的电石渣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并为此支付设计费、施工费等共计九百六十多万元。化工公司认为,工贸公司作为电石渣的所有权人,应当由其支付防治费用,故诉讼请求工贸公司支付九百六十多万元的环境污染防治费。
工贸公司辩称,化工公司作为电石渣的产生者,理应在生产储存过程中建立健全环保设施。本案所涉电石渣的治理问题半岛官网,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化工公司生产和经营积攒形成的,案涉地点在化工公司与工贸公司建立买卖关系前就已存放电石渣,环境污染并非现在才产生,工贸公司的购买行为不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源,反而减少了电石渣存放总量。双方已经形成既有的交易习惯,即化工公司负责对产生的电石渣仓储,工贸公司负责售卖,在电石渣被运走前,其储存责任仍在化工公司,化工公司应承担全部的环境污染防治费用。且化工公司与工贸公司未就案涉电石渣污染防治方案和相关费用进行协商,设计、施工等各项费用过高,故要求驳回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工贸公司从化工公司收购电石渣后,并未及时将电石渣从化工公司厂区拉走并妥善利用、处置,造成大量电石渣长期堆放于化工公司厂区,对电石渣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化工公司作为电石渣的产生者,应尽可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提倡绿色生产,同时应建立配套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化工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半岛官网,未对产生的电石渣采取有效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且在明知被告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将旧有堆积的以及新产生的电石渣出售给被告处置,造成电石渣大量堆积,对所产生的环境污染亦负有一定责任。综合案涉电石渣堆放的历史沿革因素、成因、双方的过错行为及其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法院判决由化工公司承担40%的污染治理费三百八十余万元、由工贸公司承担60%的污染治理费即五百八十多万元。判决后,工贸公司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后工贸公司对两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和治理费用数额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固体废物处置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环境问题。固体废物一旦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半岛官网,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一方面要采取有效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另一方面在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时,也应充分履行事察义务,落实、核实对方的资质、技术以及处置能力。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长期存放的电石渣均不能免除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必须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生产经营单位要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增强环境意识,切实履行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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