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7月25日,上海市十六届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提出,加强土壤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相关工作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近年来,上海在提升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水平方面作出先行探索,打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为实现依法联动监管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对此,《条例》予以固化和完善:明确上海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还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
同时,《条例》结合上海实践工作,对上海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开展详查的具体实施部门以及应当查明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上海市建设用地半岛平台、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提升监测实践工作的规范性。
《条例》从实践中易发的风险隐患问题出发,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提出相应措施:一是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二是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四是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
在农业面源污染预防上,《条例》也形成了相应的规范举措:一是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二是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四是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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